裁判要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全体股东签字、年回报率 8%、意定回购并非法律所禁止、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以及对赌安排的目的等方面,得出该案对赌协议有效的结论。在认定“华工案”对赌协议有效的基础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主体的情形下,投资者作为对赌协议相对方所负担的义务不仅限于投入资金成本,还包括激励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以公司上市为目标的资本运作等。投资人在进入目标公司后,亦应依《公司法》的规定,对目标公司经营亏损等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减资是公司回购可行的途径之一,提出投资人兼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身份,有权依据对赌协议的约定主张权利,同时进一步分析公司回购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关注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清偿能力以及公司回购履行可能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