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员工能否自主决定参与跟投,可以分类为:限额跟投(自愿跟投)和强制跟投。限额跟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权利,员工可以基于个人意愿有选择的参与到投资基金项目或私募基金的投资中,并且员工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或退出跟投与跟投的额度。在与此相对的强制跟投方案中,员工必须参与跟投,并不可随意退出跟投,而且跟投额度也相对固定。管理人需要投资团队恪守职业道德的同时,也希望团队拥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尤其对所管基金规模大、涉及行业多、组织架构复杂的项目,管理人选择强制跟投方案是一种对投资项目涉及的风险进行严格把关的手段。相较于强制跟投方案,限额跟投方案更具灵活性,需要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本文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归纳了私募基金中员工跟投方案的设计要点,探讨在强制跟投方案的框架下,员工跟投的人员范围、出资范围、费用承担、收益分配以及跟投员工离职时的处理措施等内容,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一、关于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的类型分类 由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企业文化、组织架构、管理规模等方面呈现出来的各种差异导致私募基金员工跟投方案的多样性。
●以组织形式跟投作为员工投资的主体,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员工跟投一般可以分类为:
●项目跟投
●基金跟投;
●根据员工是个人直接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份额,或是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持股平台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基金份额,可以类为:
●直接跟投
●间接跟投。
1、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 (1)项目跟投 项目跟投一般是员工直接投资被目标企业。这种模式分为个人以自有资金直接跟投项目,以及团队组建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跟投项目(这种模式被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缩写SPV)。也就是说,在项目跟投中的员工与私募基金共同投资于企业,员工作为标的公司投资者可以直接分红。项目跟投方案的好处是:项目跟投更能够提高员工积极性,有利于投资人员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特定的项目投资,为一些新业务、新领域的项目打开局面。其次,项目跟投方案可以让投资人员只与其参与或负责投资的项目进行利益绑定,避免陷入为其他不相关项目亏损买单的窘境。
与此同时,项目跟投方案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进行项目跟投需要考虑到标的公司对自然人投资的接受度与认可度。在实践中曾存在标的公司不接受向非投资机构进行融资的情况。另外,由于自然人普遍出资能力有限,持股比例相对较小。为避免股权结构过于冗杂,通常标的公司也不愿意或者不能够接受多个自然人小股东零散持股的情况;其次,在员工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的情况下,双方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协议及/或补充协议、附属协议单独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却导致管理人无法有效的直接监管员工的投资行为,从而增加了管理难度;最后,当投资人员参与众多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员仅挑选其中的一部分项目进行跟投,则其可能对参与跟投的那部分项目格外关注,进而无法公平的分配时间和精力,容易在投资人员和私募基金、外部投资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2)基金跟投 基金跟投一般是员工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基金跟投的优点是:管理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方便管理人进行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其任职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因此,管理人的员工进行基金跟投不需要满足证监会私募的规定“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及“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但是需要与管理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管理人为其缴纳社保。此外,通过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在基金整体利益上实现绑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投资人员只关注个别项目而忽视其负责的其他项目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变相鼓励投资人员从事一些风险较高,回报巨大的操作。
但是,在基金跟投方案下,由于各个投资的投资额、收益等各不同,收益分配的机制更为复杂,使项目的投后管理变得极其复杂,需要管理人综合各个投资项目的损益情况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这可能会导致不同各个投资项目团队间的协调成本很高,变相降低投资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可能使得项目发展不尽如人。
2、直接跟投和间接跟投 (1)直接跟投 在直接跟投中,员工与外部投资者一样,需要向基金履行出资的义务,并且按照合伙协议来约定获取基金的投资收益。直接跟投的基金架构相较于间接跟投更加清晰明了,股权架构层级较少。然而,直接跟投方案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员工直接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如因人事变动而需将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管理人需寻找其他的合格投资者受让该份额,并向其他合伙人发送合伙人变更通知。如果份额频繁变动,则会增加了管理难度以及基金份额结构的不稳定性。实务中,出现过有些员工跟投离职后,仍未对跟投的项目进行赎回,实际上,如果员工离职后,那么其跟投的产品应当进行赎回,但是实务中往往由于一级股权投资的投资周期较长,退出时机尚未到来,实务中一般不做实际的赎回操作。其次,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员工直接投资于基金,则其应向私募基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法另行选择纳税地,这对于直接跟投的员工来说,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麻烦。实务中,很多管理人都存在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同的情况,以及分公司,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社保证明必须由异地的有代理缴纳社保资质的公司代为缴纳异地员工社保,异地员工不能自己找其他非关联公司自行缴纳社保。最后,由于直接跟投的基金收益会直接分配至员工个人,假如管理人后续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损益情况调整其收益的具体分配,可能会有较大阻力。
(2)间接跟投 在间接跟投方案下,管理人需要结合设立成本、管理难度、税收等因素,综合考虑其必要性,设立一个专门的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持股平台来汇集员工出资,从而投资所管理的基金。另外,私募管理人作为天然的专业投资者,跟投购买产品不需要进行双录。但是,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以及普通员工,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认定为专业投资者,若其本身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要求,则要按要求完成双录,不能豁免该环节,需要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录入该跟投员工信息。特别注意的是,员工持股平台本身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3项规定,管理人员向基金普通合伙人出资从而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同样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即管理人员对基金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可以低于100万元。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采取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委托管理模式,这意味着管理人员也可对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进行出资。
总体而言,间接跟投方案的优势在于方便管理。如果发生员工离职等人事变动情况而需调整员工所持合伙份额的,管理人可在持股平台层面进行内部调整,无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此外,管理人在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的同时选择税收洼地,让员工能够在持股平台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可以绕开股东人数限制。《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一下股东出资设立;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公司能够进行股权激励的员工人数收到了制约。由于员工持股平台一般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通过设立持股平台扩大了股权激励的人数范围,从而更好地实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跟投的人员范围 考虑到强制跟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利益冲突及信息隔离制度,因此公司在选择跟投人员时,参照行业经验,以投资决策人员为主,将公司领导、投委会成员、前中台部门与该跟投基金有业务关系的人员、该基金的投资经理均纳入强制跟投范围。这意味着,对于基金的成立、项目投资决策、投资风险防控的核心人员均应当纳入跟投范围。特别需要注意的例外情况是,如果基金的投资决策人员同时还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批准兼职的,不得从兼职企业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因此,考虑到合法、合规风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作为基金投资决策人员的国企领导不得纳入强制跟投的人员范围中。
至于中后台人员是否参与强制跟投,则是取决于相应人员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于一些基金规模相对较小、职能部门层级相对较少、或者投资决策流程相对简单的管理人而言,由于只需要前台投资团队就能做出投资决策,而中后台人员对整个投资过程的参与度较低,可以不将中后台人员纳入到强制跟投的范围内。但对于基金的规模相对较大、职能部门层级众多、组织架构和投资决策流程相对复杂的管理人而言,合规风控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审核这些中后台人员对于投资项目的参与程度。如果中后台人员是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参与人员,则应当参与到员工跟投中。
三、员工跟投的出资 1、资金来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因此,员工的跟投资金应当来源合法,可以是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途径借入的资金,但不可以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考虑到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比较高,对于存在出资困难的员工,管理人需要考虑出台配套的融资政策或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实践中存在的一种做法是先由管理人为出资困难的员工垫付出资,后续再在该员工的工资、绩效或奖金中分期扣除管理人已垫付的出资,实质上相当于由员工分期缴纳跟投资金,从而缓解一次性出资给员工带来的资金压力和抗拒心理。但对于这种为员工垫资的行为,管理人需谨慎,因为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管理人为员工垫资并且定期在员工工资、奖金中扣款有变相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嫌疑,或者被认定为代持资金。如果管理人在垫资期间收取利息的,或者通过垫资行为获利的,或将进一步增加管理人被认定为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可能性,进而产生不必要的合规风险。
2、跟投额度的设置与分配 根据实践经验,员工跟投的额度一般设置在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以内,其设置取决于员工的出资能力、薪资水平以及基金规模。由于私募基金投资周期较长,且一般都是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员工用于跟投的资金在流动性受到较大限制,因此,跟投额度的设置需要考虑员工的自有资金和出资能力。排除个别出资能力较强的员工,管理人需要考虑跟投额度与员工薪资水平、岗位相匹配、相对应,对不同岗位的员工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不同的跟投额度。
实践中,一般管理人在跟投制度中只对跟投额度的分配作原则性规定,由于基金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和员工情况相对而言较为熟悉,因此管理人往往会另行授权相应负责人根据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实际情况,对跟投额度进行微浮调整,但一般而言,投资团队的跟投额度会远远高于中后台人员。对于一些较为优质的投资项目,员工跟投的积极性较高,可能出现员工的意向出资额度超过跟投额度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优先保证前台投资团队人员的跟投份额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但如果出现员工认缴出资额未达到跟投额度的情况,则由基金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予以补齐。
项目跟投方案中,为防止与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参与跟投的员工或持股平台一般需要和私募基金按相同轮次和相同估值来投资标的公司。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管理人管理基金报酬包括两部分: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员工收入如果均来源于则管理人的工资薪金报酬,综合所得最高可达45%级——这对团队的创始人还是基金高管无疑是很大的负担。于是,从降低基金从业人员税负角度,基金跟投当中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架构——特殊有限合伙人(special limited partner,简称SLP)。SLP是由基金管理人指定来代替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总体而言,在基金跟投方案下,员工跟投的出资进度以及出资比例的安排需要与基金的其他合伙人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操作。
四、费用承担及收益分配 作为向基金提供日常运营、投资管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报酬,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收取管理费,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绩效收益。一般而言,各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并在收回所有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后,按照8:2的比例与管理人分享绩效收益。但在员工跟投的情况下,跟投人员兼具基金投资者和参与基金日常运作的管理人员工的双重角色,其既是有限合伙人,也参与到基金的日常运作中,为基金实际提供投资管理、合规风控等服务,私募股权基金架构下,管理人从基金收取的业绩报酬一般以浮动管理费的形式由基金支付。因此,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中,一般约定跟投员工不用支付管理费,也不另外缴纳业绩报酬。
在收益分配方面,若采取直接跟投方案,通常由基金或项目公司直接向员工分配跟投收益。但若采取间接跟投方案,跟投收益首先由基金或项目公司向持股平台进行分配,再由项目负责人或基金负责人将持股平台上的所获收益向员工进行具体分配。因此,在间接跟投方案下,管理人可通过再分配的方式灵活调整收益。例如,管理人可以和员工约定收益分配比例与其出资比例不一致;或规定对基金投资项目的亏损负有责任的员工在获取收益前应当扣除一定金额的责任金;或对不同投资人员负责的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使得前台投资人员仅在其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上获取收益或承担损失。
五、跟投员工离职的处理措施 设立强制跟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员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因此即便跟投员工离职,也不得随意转让跟投份额,以免员工通过离职来规避投资风险给其造成的损失。一方面,在员工跟投之前,管理人可以与员工约定跟投的锁定期限,在锁定期限内,员工不得擅自离职,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另一方面,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人事变动,在员工离职前,管理人可以对员工及其所参与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员工是否存在损害基金利益的潜在行为以及项目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再进一步决定是否允许离职员工转让跟投份额。
总结 本文主要从实践经验中总结设立私募基金员工的强制跟投方案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点。系统性的建立员工跟投制度需要综合考虑管理人的公司文化、内部管理制度、部门组织架构、基金管理规模、员工的薪酬体系及福利待遇等多重因素。第一步,管理人必须明确设立跟投制度所欲实现的目标,才能为跟投方案的设计定好基调。然后,在限额跟投或强制跟投的框架下进一步考虑跟投方案的具体细节。管理人需要在跟投人员范围、出资、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方面实现员工、私募基金以及外部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最终实现私募基金的平稳、高效、良好运作。
参考: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5]《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6] 私募基金员工跟投方案的设计要点-中伦律师事务所(zhonglun.com)
适当性义务下私募股权基金员工强制跟投制度落地【惟胜会·金融投资】_惟胜会-商业新知(shangyexinz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