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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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
  •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口头通知吗?
    法律明确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情况包括: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规定,(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劳动者的工作交接义务是法定的,还是由双方约定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是劳动者如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属于双方约定的范畴。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也很难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时存在严重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损失的。
  • 劳动者违约拒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吗?
    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是否可以把档案转出时间认定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档案是记录劳动者履历的一种法定文件。用人单位是否保存劳动者的档案与是否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同一性。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保存劳动者的档案,导致档案与劳动关系完全分离。 由于档案一般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同时或者之后从原用人单位转出,因此,档案转出时间可能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同步,也可能晚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很多用人单位产生了一个认识误区,即认为档案关系转出时间就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这个认识毫无疑问是错误的。
  •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档案转递如何操作?
    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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