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探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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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 特殊工时工作制是否需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九条规定,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的,在某一工时计算周期内,只要不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即可,并没有要求一定要保障每周休息1日;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的,也不要求保证员工每周休息1日,但不得变相侵害员工的休息权。
  • 劳动者以就业歧视为由,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对劳动者采取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惠,从而使劳动者不能就业或者不能享受均等就业机会的,均属于就业歧视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即使有些就业歧视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招聘单位不愿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属于就业歧视吗?
    属于。《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以下情况不属于就业歧视: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部分岗位或者部分劳动者而予以区别、排斥或者优惠的。如劳动法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而不是对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的歧视。 (2)用人单位基于岗位内在需要而予以区别、排斥或者优惠的。如有的工作岗位需要有相应资质的劳动者,如教师、医生等,如果劳动者没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医师资格,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录用。 (3)各级政府为保护和促进特殊困难群体就业而制定的扶持或者优惠政策。如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就业困难群体而采取的扶持或者优惠政策不属于对非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歧视。 企业不愿录用已到生育年龄而尚未生育的妇女,若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话,便属于就业歧视
  • 非法用工单位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能。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即,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被依法取缔后,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以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冒险工作,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所以,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冒险工作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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