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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 《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在考虑职工意愿的情况下,可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对于职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请有批准权。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职工不能自行休假。否则,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擅自休假的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简言之,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应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至于哪个时段安排,用人单位有决定权。
    不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竞业范围应当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而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从事的竞业范围一般应以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实际经营范围为限,如果超过了前述范围,则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该行业,从而很难证明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的行业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
  • 劳动者从事竞业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直接的竞业行为表现为: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从事竞业行为的形式日趋复杂,劳动者从事的竞业行为从原来的劳动者直接自营或直接入职竞业公司,转变为通过亲朋好友代持股份的方式进行自营;或者劳动者在离职后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或外包,从而为竞业公司提供劳动,这种从事竞业的形式更内部、更隐蔽,往往导致用人单位举证的难度大大增加。
  •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依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职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A: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劳动报酬一并发放给劳动者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随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一同发放,并以劳动者的出勤情况作为计算依据。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还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享有解除权,但在劳动者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之前,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应当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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