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的企业会利用企业中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改良”和“修理”的调整来节税。然而,税收政策的不明确常常是造成税企纠纷的始作俑者,因此掌握好“合法”与“非法”的尺度既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把握的,也是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关必须厘清的概念。
设备维修:13%; 设备维护:6%; 设备修缮:9%;一字之差,交税不同。
本文中案例涉税金额不高,但仍旧值得深思和借鉴。四川某一企业购买了一台旧的升降机,其原来的价值要50万元,企业购入的入账价值为5万元,后企业认为升降机使用频率较高,磨损较大,电路老化,特别是提升电路控制部分安全系数不高,出于对员工安全负责,就更换了升降机提升部分的电路控制,购入的电力控制部分价格为50598.29元,增值税税额为8601.71元, 价税合计5.92万元。该企业认为这是正常的安全检修,属于日常修理,因此将50598.29元在制造费用中列支,增值税额8601.71元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了。
然而,税务稽查局认为这笔抵扣的增值税属于偷逃增值税,理由如下: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根据《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核算,待改良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3.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84号, 已废止但仍旧有参考价值)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 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适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虽然购买的升降机原值为50万元,但支付的价款为5万元,且不再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应按5万元入账,而修理费用59200元是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118.4%,远远超过20%的规定。
另外,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经维修该企业的升降机使用时间已延长了两年多。税务稽查人员认为:无论从维修支出占升降机原值比例,还是从升降机经济使用寿命的延长时间上讲,发生的维修费用支出59200元都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来处理,因此这是一起利用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偷逃增值税的案件。
这里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概念,固定资产的计价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用货币计量单位表示固定资产的价值,任何一项固定资产都同时存在原始价值、重值价值、账面价值三种价值形态。当然,当一项全新的刚刚取得的固定资产且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投入使用时,三个价值处于重合状态。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多数情况下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来源渠道不同,其入账价值的确定也有所差异。
由于新旧固定资产由于其所处的价值形态不同,所以规定的新旧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价方法也是不一样的,新固定资产是按照原始价值入账,以接受捐赠、改扩建、接受投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等方式取得旧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无一例外的考虑了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接受捐赠及盘盈的设备由于无法确定其原始价值,因此规定了重置价值的入账计价方法及新旧程度的判断,接受投资的设备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折旧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形态状况在三种固定资产价值形态中合理选择。
下面的一个案例是一个成功避税的案例,由于涉及隐私,所有略有改动。大致为:上海某公司对一台净化污染物设备进行了修复并改良,历时1个月完工,该设备的原值为500万元,预期使用寿命为4年,已经使用了3年,之后发生的修理费120万元,其中:购买大修所用的配件、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由企业内部员工进行维修,支付工资3万元。修复并改良后预期该设备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不到2年,用途不变。
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改良的相关规定,将本次修复并改善支出计入企业的资产中,并按期计提折旧。则:每年以折旧的形式扣除大修的费用,进行一次大修形成资产120万元。随后,第一年扣除大修费用24万元,第二年扣除大修费用24万元,第三年扣除大修费用24万元。由于企业的全部修理支出为120万元,占用企业固定资产原值500万的比例大于20%,因此应该视为资产改良,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18万元,并在剩下的5年终予以摊销。
但取巧的是,该公司将本次修理支出拆分为3次小修理活动进行,按照资产的日常修理进行处理。则:修理费在每期直接作为成本全部扣除,第一次小修理付费40万元,第二次小修理付费40万元,第三次小修理付费40万元。这样做的好处是固定资产修理是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而恢复固定资产原有性能的行为。固定资产修理按其修理范围的大小、修理时间的长短和修理费用的多少分 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固定资产经常修理。
由于固定资产修理既不会增加资产的经济利益,也不会提高资产的效率,其费用在发生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如果修理费用的发生不均衡,而且数额较大,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预提法的基本要求是,在固定资产大修理之前,于每一会计期间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估计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并在账上负债账户(通常为“预提费用”)中进行累计。因此,该公司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将直接计入公司的费用,并在本期冲减相应的应纳税额。该公司将固定资产的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三次修理,则能获得客观的经济收益。
当然,该公司能够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变为修理,是有特殊条件的,为了避开固定资产改良,则(1)发生的修理支出不能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这也是为什么需要拆分多次修理的原因;(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适用寿命不能延长至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不能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如果以上的3条仅有部分满足,也可能会根据税法被要求进行资本化处理。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存在相对较大的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数或摊销数,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这意味着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勾出,应当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数或摊销数,则应按实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因此,如果将资产改良作为修理处理,必须通过合理的筹划方式,将企业的支出数额在一定的期间内分别投入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将企业的资产改良转换成固定资产修理,从而可以将企业的多次投入都转化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扣减当期的应纳税额。这种方法比较费时费力,同时需要专业的税务师、律师进行合理的筹划来增强合理性,避开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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