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公司提出员工入职后向公司提交“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简介】 员工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公司提出员工入职后向公司提交“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
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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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对公司主张的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
从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该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总结】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相关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
2.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认定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